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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关于“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等问题的回复

近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留言咨询系统”查看到“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等问题的咨询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门给予的回复,内容如下。



Q & A

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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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已经制定的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产品,推荐性标准中对产品的相关技术参数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制定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如果已经制定了这样的企业标准,该标准是否有效,按照该标准生产的产品是否合格,企业是否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答: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不必然导致该企业无效或违反《标准化法》。另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需要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1-07-13



Q & A
品牌方是否可以在产品上使用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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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是品牌方(经营范围为批发、销售类,无生产加工类),会委托工厂生产加工我司品牌产品,请问我司是否可以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如可以制定企业标准,那公示后我司是否可以在产品包装的执行标准上标注我司的企业标准,并让生产商按照我司的企业标准生产产品

答:问题1解答: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问题2解答:企业对于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应符合《产品和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委托方公示企业标准后可以在产品包装的执行标准上标注该企业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1-07-12



Q & A

虚假报告如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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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尊敬的认可与检测监督管理司:请问发现虚假报告,乱用认可标志的报告这类的事实,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投诉?谢谢!如果可以,能够提供投诉的渠道。

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合格评定机构如果出具虚假报告,任何人均可向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是获 CNAS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是未获 CNAS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冒用 CNAS 认可标识,可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投诉,电话010-67105489、67105225,投诉邮箱: complain-cab@cnas.org.cn。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7-09

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氢氧话和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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