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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和电器附件产品及其包装、使用说明标识标注指引

时间:2018-11-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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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佛山辖区企业开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陆续收到企业关于产品及其包装一些标识要求的征询,现对家用电器和电器附件产品标识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以此来消除企业的困惑,引导企业对产品正确进行标注。


导读:本文篇幅较长,读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性阅读。


本文分为三篇章:

法律法规篇:讲述需标注标志的法律法规、标准来源、出处;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篇:讲述家用电器产品的标识标注要求;

电器附件篇:讲述电器附件产品标识标注要求。


§法律法规依据篇

一、产品标识标注要求的依据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1997年11月7日制定发布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发布,对于引导广大生产企业正确标注产品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以及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第70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规定废止后,目前产品标识标注要求的依据有:

(一)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作为规范在我国境内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法律,生产者对于产品的标注首先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二)其它领域法律的规定

1、《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3、《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于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注及认证标志作出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对于认证标志的式样以及使用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对于列入目录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标注作出了规定。

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于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作出了具体规定。

6、《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二)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四)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本条(一)、(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五)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装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六)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七)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7、《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遵守包装物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相关标准的规定

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对规定了消费品标识标志的一些通用要求。

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GB 5296.2-2008对家电产品的产品本体、包装、使用说明的标识标志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篇

二、家用电器产品标识标志的要求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GB 5296.2-2008:

(一)产品上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

2、产品型号

3、产品安全指标(产品所使用安全标准规定标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规格)

4、图形符号★

5、安全警示

6、制造商的名称

7、生产日期(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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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

2、产品型号

3、色别指示★

4、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适用大型产品如洗衣机、空调、电冰箱)

5、储运标志

6、包装开启指示(包装开启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7、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8、生产许可证编号(适用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9、产品标准编号★(位置肯定有,建议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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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说明书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

2、产品型号

3、产品性能特点

4、产品部件介绍

5、使用方法介绍

6、注意事项

7、保养和维护

8、安放和安装

9、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10、执行标准编号

11、生产许可证编号(适用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12、其他要求(中文说明书的封面或首页上,宜标注如“使用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使用说明书,并请妥善保管”等字样)★

 

注:上述除了上述标★的标志为推荐性要求外,其余的若适用时,均为强制性要求。

 

◆其它法律、法规补充的标识要求:

1、能源效率要求: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

2、CCC要求: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CCC标志。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灵活,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合格印章(盖在产品、说明书、包装上均可)

4、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要求:

4.1按GB18455要求标识包装材料代号;

4.2.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4.3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

4.3.1常用包装回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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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塑料包装回收标志

常用塑料代号和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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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塑料包装回收标志的标示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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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生物降解塑料包装回收标志的标示示例


◆标识标志的注意问题

1、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重量kg很多写成Kg、KG等,长度m、cm、mm分写写成M、CM、MM等;

2、字体大小:使用说明书应使用中文规范汉字,正文字高不小于3.2mm(小5号);产品或包装上的中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8mm,英文字母不得低于1.5mm,净含量数字的高度不得低于2mm。


§电器附件篇

三、电器附件产品标识标志的要求

电器附件没有类似家用电器明确的标识标注标准,其标识标志内容要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应的产品标准,因为家用电器的要求比较完善,适用时,可借鉴参考家电产品。

(一)产品上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不强制标在产品或其铭牌上,如延长线插座等够位置的产品建议标上)

2、产品型号

3、产品安全指标(产品所使用安全标准规定标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规格,如额定电压、电流等)

4、图形符号(如接地标志,开关通断位置符号,开关间隙符号等)

5、安全警示★(不强制标在产品或其铭牌上,如延长线插座等够位置的产品建议标上)

6、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或是识别标志

7、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不强制标在产品或其铭牌上)

8、CCC认证标志(已获证的合格产品要标上)

 暗装插座产品的标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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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线插座产品铭牌标志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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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

2、产品型号

3、色别指示★(不强制)

4、包装外形尺寸

5、储运标志

6、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7、产品标准编号

8、CCC认证标志★(不强制标包装上,但获证产品建议标上,或使用“本产品已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字眼)


开关插座外包装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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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延长线插座、带USB产品建议要有)

1、产品名称

2、产品型号

3、产品性能特点

4、产品部件介绍

5、使用方法介绍

6、注意事项

7、保养和维护

8、安放和安装

9、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10、执行标准编号

11、其他要求(中文说明书的封面或首页上,宜标注如“使用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使用说明书,并请妥善保管”等字样)★

(三)对于上述带★标识的补充说明

1、标准编号不强制标在产品上,但不标在产品上的,最小包装或最小包装的合格证上必须要有。

2、若产品有安全警示,不强制标在产品或其铭牌上,如果不标产品上,则最小包装或最小包装的合格证上或产品的吊牌上必须要有。

3、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不强制标在产品上,但不标在产品上的,最小包装或最小包装的合格证上必须要有。

 

(四)其它补充的标识要求: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灵活,一般使用合格标签、合格印章(印/盖最小包装单元包装袋上均可)

2、USB插座,当产品施加的制造商标识反映不出国别地域时,需在产品上标识出产地来源,如Made in china。

3、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要求:普通机械式开关插座应该不属电器电子产品,但电子式的产品(如声光控开关、USB插座)等产品应该属于电器电子产品,需满足该要求,具体见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篇。


        上述的指引,希望能为企业带来帮助,若有不正确恰当之处,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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